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法学专家网!  注册申请免费代理诉讼案件 登录 |

增值税

首页->资讯栏目->涉税案件->增值税

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4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 “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 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 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 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 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 成立,不予支持。

分享到: 更多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 未办预售证先收认购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须预缴增值税。
  • 租赁办公室所发生的装修费用能否进行抵扣进项税

    税务律师指出,公司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装修,所取得的装修费用专用发票,只要该办公室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可以一次性抵扣。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需要注意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要留意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
  •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因此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们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因此纳税人出售限售股不征收营业税。

税种专区

联系专家

13681086635
1056606199
1056606199
扫一扫加微信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