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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信息来源:资深大律师&著名法律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7-02-07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有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应结果导向作出判决即结果论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行为罪并不宜套未遂来减轻或避免刑事责任的判决本案例给出的结论应从行为上考虑的只是考虑特殊因素未予进行刑事责任判决本案中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形下环开笔者认为这还是有真实交易的不宜遇到环开就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定为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沈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房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房某担任沈阳凯利通公司(以下简称凯利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完成该公司处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每年完成年销售额180万人民币的指标经与凯利通公司代帐会计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张某某同时在沈阳阿布朗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布朗公司)、沈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代帐会计之便先后两次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凯利通公司、阿布朗公司、自动化公司之间循环开具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6组增值税数额共计人民币43443405元并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鉴定阿布朗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价税合计人民币118565483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7227463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330876元;凯利通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4组价税合计人民币91177186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3247975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3244375元;自动化公司共虚开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价税合计人民币89250123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2967969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2967969元

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房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孙某某、穆某某、王某、何某、张某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阿布朗公司会计凭证、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查询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房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税款、罚款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较轻可予免除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房某的上诉理由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完成销售额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同时上诉人房某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房某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房某所提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完成年销售额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诉理由

经查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房某伙同张某某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06组累计税款达人民币43443405元并多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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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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