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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责任编辑:木可|发布时间:2016-03-02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因 年 月 日收到贵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的 诉我(单位) 纠纷一案,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根据案情选择)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的住所地在 ,不属贵院辖区。(或)我虽曾因经商/学习常居 ,但自 以后就一直在 , 已不是我的常居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我与原告 根本就沒有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状也没有提到书面合同,即使原告以购销合同关系起诉我,也因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按口头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特依《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审理,是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异议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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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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