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书信息来源:中国法学家网|责任编辑:木可|发布时间:2016-03-02 异议人:张xx,男,汉族,四川泸县兆雅镇杨九乡二郎村十组。 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区东风信用社诉陈涛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云af5159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云af5159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云af5159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云af5159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陈涛,这是事实。但该车是熊林江(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熊林江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熊林江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熊林江和陈涛协商,熊林江所购车借陈涛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陈涛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熊林江控制使用。在熊林江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二00三年三月,实际车主熊林江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熊林江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二00三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熊林江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熊林江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熊林江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熊林江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云af5159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陈涛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云af5159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云af5159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云af5159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陈涛,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熊林江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云af5159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云af5159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xx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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