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责任编辑:Elaine|发布时间:2016-02-0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有关精神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供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依相关政策需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 块:名 称 地 块 编 码:坐 落 面 积:(亩) 质 量: 等 级:备注(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 积:总 计 二、承包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章): 承包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