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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责任编辑:Elaine|发布时间:2016-02-0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有关精神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供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依相关政策需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 块名 称 地 块

编 码坐   落  

面 积(亩)  

质 量

等 级备注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 积总 计

二、承包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章):       承包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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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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