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故意杀人获缓刑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26 一、案件介绍 17岁广州女子小菲(化名)发现自己怀上前男友的孩子,不知所措的她在厕所产子后,将孩子扔出窗外摔死。昨日,身背故意杀人罪名的小菲在白云区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菲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她犯罪时不满18岁,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小菲的认罪态度,考虑到小菲因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也有悔罪表现,且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特殊,父母与小菲缺乏沟通,对小菲关心不够,现在小菲亲属也表示愿意今后对小菲加强管教,再者,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决定对小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案件分析 在刑法理论中,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实践中与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条件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危害结果较小,人身危险程度较低,可改造程度较高;而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罪行较重,危害结果较大,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可改造程度相对较低。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备减轻情节而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进行了修改,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符合形式条件的前提下,还要同时符合这四个实质条件才能适用缓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符合刑法第72条的前提下,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未成年犯缓刑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刑罚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缓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作了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释上也采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界定,以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应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其思想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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