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申诉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29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施伟。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范天贵伙同被告人施伟将被害人甘某某从某旅社旁边强行挟持至一山上,欲强奸甘某某。甘某某反抗,施伟和范天贵便将甘某某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打击甘某某头部。致甘某某无力反抗后,施伟、范天贵先后强奸了甘某某,接着施伟和范天贵又用刀将甘某某手筋、脚筋挑断,致甘某某重伤后逃离现场。 二、诉讼过程 2006年9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施伟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范天贵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范天贵、施伟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该案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服刑人员施伟申诉后转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2011年12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12月2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天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施伟无罪。 四、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该案是在被害人还健在的情况下,由十八年有期徒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上下联动,发挥了刑事申诉办案一体化的优势,围绕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展开严谨细致的案件复查工作,体现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法律原则,切实保障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