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宣判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14 微信的“抢红包”功能相信大多数用户都不陌生,微信红包中的随机金额分配也易被一些不法份子所利用,成为了一种赌博的工具。11月30日,上海徐汇法院就对首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以开设赌场罪对4名被告人当庭宣判。 一、案情简介 单某某在使用微信过程中发现,有些群里竟然能够从发红包里“盈利”。原来,她加入了一些红包群,这些群里某些人会发出一定数额的红包,然后其他人去抢,由抢输的人把钱转给群内管理员,管理员抽掉其中5%-10%后继续发红包,不断循环下去。单某将自己的发现告诉好友何某、吴某后,他们觉得这是一种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就让单某建立了一个红包群,使她由“玩家”变成了“庄家”。 2015年8月3日,单某、何某、吴某、蒋某等四人一起协商组建了这个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对外打着售卖面膜的名义,实则一直在玩“红包接龙”。群内的单某等组织者在群内负责代发红包,即所谓“代包”,通过抽头实现营利。该群还制定了详细的群规:群内发一种固定金额288元的“普通红包”,必须由“代包手”发出,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28元,实发260元,分成5份供玩家“抢红包”。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为“输家”。组织者会提醒输家支付给“代包手”288元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同时,何某等还为该群设立奖励制度,即抢到“豹子”、“顺子”的还有“官方”额外奖励。 对于群成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以防人多嘴杂会引起警方注意。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将会被立即“踢”出群。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四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事实、情节等情况,判决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二、案件分析 这种新类型的犯罪活动具有多个特点:一是隐蔽性、流动性强,取证艰难。不仅在取名上有所讲究,利用“面膜288一盒4片”等多种形式让人误认为是代购群而放松警惕,还通过熟人邀请,设置一定的入门门槛。同时,微信群流动性强,可以随时解散,给警方取证带来一定困难;二是移动终端的特点让参与方式简单。只要一部手机就能参与,操作简便、单笔投入金额不多,易于被常人接受。红包金额随机性的特点更能让青年人感到公平,也增加了参与者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从本案来看,不仅组织者是80后、90后,参与者也是;三是微信红包的形式让人掉以轻心。四名被告人被抓之前都不认为自己是犯罪,而众多的参与者也没想到自己是赌博。但是从犯罪构成来看,通过微信红包与传统赌博形式不同,但是其本质是相同的。 对于一些热衷于抢红包的用户来说,如何界定“娱乐”和“赌博”的界限呢?法官告诉记者,亲友间互发红包、不涉及到营利的,不违法。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获利情况,就可能涉嫌赌博。 三、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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