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15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建民取得联系,提出向张建民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建民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4月13日,被告人吴志刚知悉上述情况后,电话联系朱崇高,介绍张建民向朱崇高购买毒品,张建民提出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并赊欠毒资,经商谈,最终商定张建民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毒资2.4万元于次日支付。当晚,被告人吴志刚和张建民驾驶轿车至徐州市铜山区朱崇高住处,朱崇高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交与张建民。吴志刚、张建民二人随即携带毒品驾车返回连云港。后被告人吴志刚在连云港下车时,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张建民携带部分甲基苯丙胺继续驾车从连云港前往泰州。4月14日中午,张建民在与吕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计126.5038克。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朱崇高,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0.9214克。被告人吴志刚于4月24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购买毒品系用于向他人出售贩卖,而为其介绍联络毒品出卖人朱崇高,促成毒品交易,吴志刚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吴志刚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其对本案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吴志刚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泰高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志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