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15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闫家中在公司矿产经营亏损、水电项目没有正式生产、盈利的情况下,以需资金周转为名,以支付4分至8分不等利息和红利为诱饵,在江苏、山东、河北等六省、市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5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所集资金主要被用于返还本金、支付利息,仅1亿余元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集资人7.9亿余元损失不能返还。被告人卜雪莲作为佳盟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亦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 二、裁判结果 2015年8月1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卜雪莲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38号判决:维持对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的定罪量刑;因上诉人闫家中归案后具有法定的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因上诉人卜雪莲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域广,参与集资人员众多,集资数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本案的审判,严厉惩处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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