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滴滴打车刷单套现首案:刷单人被控诈骗罪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3-02 2016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互联网打车软件出现后国内第一例刷单诈骗案件。据悉,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嫌疑人常某可能获刑6个月。 一、基本案情 去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常某得知可通过领取滴滴打车优惠券的方式刷单赚钱,后常某花钱向别人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随后,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乘客账户领取平台发放的打车优惠券,然后通过虚构打车交易,将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控制下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提现完成套现,在短短几个月内,通过刷单非法获利1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化犯罪行为,全国范围内入罪先例并不多,本案是全国首例以诈骗罪对刷单行为人进行入罪定性的案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常某使用作弊软件,通过虚构打车交易的事实,非法获取滴滴公司钱款1万余元,数额较大,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今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 二、案件分析 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的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若未与具体行为人沟通联络,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北京市的量刑规定,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犯罪数额达到10万为数额巨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诈骗1万元则可能面临6个月左右的刑期,具体还要综合看整个案情来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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