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申请A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案情摘要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市A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 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认定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某无罪。 (二)处理结果 程某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A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A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A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某的国家赔偿申请。程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某市A人民法院支付程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某市A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某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三)典型意义 赖绍松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某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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