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某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案情摘要 2012年7月17日,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东省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某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某人民检察院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0日,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 11日,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21日,某公安局向某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该案,同月22日,某人民检察院同意某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月8日,某公安局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处理结果 2014年7月17日,朱某向某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院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月21日,某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朱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年10月13日,朱某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某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某人民法院撤回对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某人民检察院逾期没有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某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朱某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决定不当;并决定某人民检察院支付朱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1542.83元;某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赖绍松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 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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