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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某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案情摘要

2012717日,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东省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3日,某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某人民检察院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110日,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 11日,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21日,某公安局向某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该案,同月22日,某人民检察院同意某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8日,某公安局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处理结果

2014717日,朱某向某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院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月21日,某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朱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年1013日,朱某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412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某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某人民法院撤回对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某人民检察院逾期没有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某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朱某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决定不当;并决定某人民检察院支付朱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1542.83元;某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赖绍松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 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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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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