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案情摘要 胡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濮阳中 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201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 起诉,濮阳中院裁定予以准许。获准撤诉后,检察机关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胡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年7月 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某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二)处理结果 胡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濮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不予受理。胡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再行起诉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此决定撤销濮阳中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指令该院予以受理。濮阳中院受理后认为,“申请刑事赔偿要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先决条件……胡某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被释放,并因其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被监视居住,后因监视居住期间届满又被解除监视居住,不能确认胡某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某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胡某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据此,该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胡电杰的国家赔偿申请。胡某再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决定:一、撤销濮阳 中院(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二、濮阳中院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某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 70.8597万元;三、濮阳中院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四、濮阳中院在胡某户籍所在乡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赖绍松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发回重审后被认定构成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胡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四次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获得准许后,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将胡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满后也未再采取强制措施。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重审期间濮阳中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胡某的起诉,此后检察机关长达数年未重新起诉,应认定为对胡某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胡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濮阳中院处理自赔案件中以“不能确认胡某所涉 及的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某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为由驳回胡某的赔偿申请,使胡某陷入刑事案件终结无期,申请赔偿受理无望的程序困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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