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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如何成为中心:误区与正道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在理论层面,围绕这一改革实现路径的相关讨论持续展开,歧见纷呈。例如,有学者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讲是要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统摄下进行。因此,这项改革的实现路径并非是要颠覆刑事诉讼诸主体之间的既有权力配置,也不要求改造原有的程序结构,而应当从控、辩、审三方的具体诉讼职能和诉讼行为入手来保证庭审在整个诉讼阶段的决定性作用,例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还有学者在认同这一总体改革目标的同时指出应当以落实法庭审判之证明标准为突破口,以审判的司法标准指导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进而推进审判对其他诉讼阶段的有效制约,优化司法权力,最终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重构。更有学者直接将“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以庭审为中心”,指出其实现进路是完善、细化若干庭审程序技术。另外,有学者“隐微”地限定了“以审判为中心”推进的具体场域,认为虽然审判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庭审的中心,但在诉讼和庭审之外,这二者绝然不能成为“中心”。质言之,推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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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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