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应“营改增”试点应聚焦三大关键点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3-30 日 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这是自2012年中央在上海实行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 按 照部署,自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纳入试点的 四大行业是营业税的主体,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0%,新政将主要对这四类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种名称和税率的变化,本质是税收结构合理化调整举措。营业税的弊端是重复征税,比如一件商品从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包装和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每一个环节的企业都要以全部营业额进行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增 值税则适用更加合理的征收方式,以制造为例,制造商从材料商处采购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中包含了增值税,这部分可以在制造商出售产品 应缴增值税中抵扣,中间销售商也可以采用同样方式进行抵扣,进而实现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不征收。简言之,企业获得进项抵扣的能力将对税负造成重要影响。 当前,珠海的经济仍处在快速发展周期,各类市场主体增长较快。此次“营改增”,必将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那么,珠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变化?笔者认为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税负变化管理。 由 于税率和计算方式的变化,企业应认真梳理自身的税负变化,并针对性予以调整,由于增值税相关文件繁杂且将会不断更新细则,企 业内部应做好专门的税务手册,保存纳税方案、操作流程并做好更新。一方面企业应当详细梳理可能增加税负的风险点。例如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那么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存款利息这一重要成本就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又如企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企业须注意分别核算,否则可能面临从 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另 一方面,企业还应关注新政带来的利好并充分利用。如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又如建筑企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按原营业税 简易计征增值税,通过合理筹划可以避免税负骤升,另外以房产销售取得价款扣除地价计算销售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重大利好。 二是要规范发票管理。 增 值税的重要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一方面要对内加强管理,规范发票收取、核实、认证与开具,尤其应重视七种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项目避免收取了发票却无法抵扣,同时要认真研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合理规划提升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要对外加强商业伙伴的筛选,企业要把能否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业合作的考量因素,否则将无法进行充分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无法替代的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伙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三是要加强行政、刑事风险防控。 由于企业必须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发票直接影响企业税负,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国家 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进行警示,各税种中,增值税发票犯罪也是重灾区。 我国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惩治比普通发票更重,所涉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个人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单位最高处罚为没收财产。企业负责人及财税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一旦触犯,企业和责任人不但面 临行政处罚,还将遭受牢狱之灾。 税制改革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深远的,新政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带来了巨大挑战,留给相关企业进行调整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企业应当尽早在商务策略、内控管理、风险预防等方面加强规划准备,规避变化风险,抓住改革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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