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最新实施方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12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批准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性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上海方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市委《<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中央确定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和市委确定的五项改革试点任务为重点,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司法改革试点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方案和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改革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2. 坚持依法推进。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公平正义。改革的各项措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3.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改革试点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4. 坚持从实际出发。司法改革试点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抓住和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5. 坚持主动稳妥推进。统筹协调好改革试点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以重点突破实现以点带面;妥善处理好主动与稳妥的关系,既大胆探索,攻坚克难,敢于突破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又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在改革过渡期内有序完成改革任务,保持审判工作稳定、队伍思想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上海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实现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 人员分类 制定《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措施》,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与岗位职责。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员额制管理。计入各序列员额的人员应当在相应岗位工作,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试点法院各类人员分类定岗参见附表1)。 按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人员分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估,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专业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1)法官 法官是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审判权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法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计入法官员额的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审判业务部门履行职责。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2)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 法官助理是经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法官助理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是经所在法院政治部任命,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分为委任制和聘用制,委任制书记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聘用制书记员由文职人员担任,代行书记员职务。书记员基本职责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案件相关信息录入,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取得警察身份,从事法院警务保障的工作人员。司法警察基本职责是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法院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应当在司法警务部门履行职责。 (3)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法院办公后勤、人事监察、党务宣传等行政管理和保障事务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司法行政人员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以及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或审判业务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或内勤岗位履行职责。 2. 员额制度 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建立员额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逐步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1)员额比例 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官办案工作量和三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法官员额。以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比例暂定26%、16%、10%左右)。 基层法院独任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1:1(过渡期内独任法官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比例不低于1:1),中级法院合议庭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2:1或3:1:2(过渡期不低于3:1:1)。 (2)员额管理 高院统筹管理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通过对各级法院人员编制的核定、分配和调整实现具体员额控制。根据三级法院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在三类人员各自员额总额度内,对各级法院员额比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中院按33%、52%、15%员额比例试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可略高于33%,三类人员可按35%、52%、13%左右比例试行[4]。各法院按照员额比例配置管理本院各类人员员额。 (3)人员补充 高院根据案件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调整全市各法院人员编制总量,根据每年自然减员、增编数量、空额情况按比例补充各类人员。 3. 过渡实施 设5年左右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达到员额比例。以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为节点,之前进入司法系统的在编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实行人员分类定岗和等级套改。具体方法步骤是:凡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先套定等级再分类定岗;凡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先分类定岗再套定等级。2013年12月31日(不含31日)之后进入的人员按“新人新政策”原则执行。 4. 人员定岗 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分类原则对现有在编人员进行分类定岗。 (1)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 目前,全市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部分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也有部分在综合管理部门工作。研究制定法官考核定岗方案,各院根据法官岗位职责(参见附表1)及核定的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员额。根据现有岗位类别区分如下: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经组织选调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择优选任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上述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不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改革后其法官身份、等级、待遇予以保留。根据法官员额缺额情况,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可通过组织选调(保留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或择优选任(保留助理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方法交流至法官岗位,计入法官职务序列。 (2)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 目前,全市法院不具有法官职务的有以下四类人员,也不同程度存在“混岗”情况。各院根据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参见附表1)和本院核定的相应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原已任命同类职务的保留职务,需要调整的重新任免。 具有(委任制)书记员职务的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的,经考核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计入法官助理员额;未选任为法官助理的,根据所在部门及岗位分类,分别归入书记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计入相应类别员额。 具有司法警察职务、警衔的人员:在警务保障岗位工作的职务、警衔平移不变,计入司法警察员额;不在警务保障岗位工作的不予保留法警职务、警衔。 具有司法行政职务的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提出转入法官助理岗位申请的,经考核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转岗到法官助理岗位,计入法官助理员额;未选任为法官助理的,归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 具有(聘用制)书记员职务的人员(文职人员)[5]:已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继续留任;不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逐步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统一聘用到书记员岗位,计入书记员员额。 5. 等级套改 以2013年12月31日的职级职务为基础,对现有人员根据岗位类别分别套定相应的专业等级。之后根据各类别职务序列新的等级管理措施执行。 (1)具有法官职务人员的等级套定 分类定岗前先套定等级:已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部参加法官等级套改,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旧办法)续接、确定法官等级,后依据2011年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套定新的法官等级(附表2),之后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分类定岗。 (2)不具有法官职务人员的等级套定 分类定岗后套定等级:分类定岗后,归入法官助理序列的,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新的法官助理等级;归入书记员序列的,委任制书记员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书记员能级(聘用制书记员按照服务年限、速录等级等套定书记员能级);归入司法警察序列的,原警衔平移;归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的,除已经任命的法官职务和等级予以保留外,其他法律职务不予保留。 6. 法官职务序列 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选拔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建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实现法官的专业化管理。 (1)法官的选拔 建立在法院系统内部遴选法官和面向社会(律师)公开选任法官制度。 内部遴选法官:制定《上海法院法官遴选办法》,基层法院法官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遴选,法官助理任职满5年,可按程序参加基层法院法官遴选;高中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 公开选任法官:制定《上海法院法官公开选任办法》,从优秀的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任或调任法官。设定公布岗位、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能力测试、考察、公示等环节,进行差额择优选任。从优秀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任的法官,正式任命前应参加一定期限的专项培训。 (2)法官等级的设置 根据《法官法》第18、19、20条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及《上海方案》,制定《上海法院法官等级管理措施》,上海法院法官等级设置四等九级(附表3),由低到高分为初级法官(四级法官)、中级法官(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大法官(二级大法官)。高级法院设置二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中级法院设置三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基层法院设置四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3)法官等级的确定与晋升 从法官助理中选拔的初任法官评定为四级法官,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的法官根据公布的岗位确定等级。其它法官等级采用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四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三级高级法官采取按期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三级高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一级高级法官采取选升制,设定法官资历、工作年限、办案质效等选升条件;获颁省部级以上优秀法官、审判业务学者或其他重大荣誉、称号的,可提前晋升或参加选升。高中级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一级高级法官,以及基层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二级高级法官,员额各不超过3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法官有违纪违法等情形或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暂缓晋升或降低其法官等级直至免职并取消等级。 7. 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 (1)法官助理职务序列 制定《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措施》,法官助理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等级按二等五级设定(附表4)。由低到高设置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两个等次,依次设置五级至四级助理,三级至一级助理。 法官助理等级采用逐级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有违纪违法等情形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晋升或降低其法官助理等级。 (2)书记员职务序列 制定《上海法院书记员能级管理措施》,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书记员设五级能级(附表5),从低到高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对委任制书记员和聘用制书记员采用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能级管理模式,设置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及服务年限要求,综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晋升。 (3)司法警察职务序列 司法警察根据《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按照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4)司法技术人员职务序列 制定《上海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等级管理措施》,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改革中后期研究制定)。 8.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 司法行政人员原则上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9. 人员交流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因工作需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在相应员额比例范围内进行跨类别交流。 法官可以通过组织选调等方法交流至司法行政岗位,根据其职务或法官等级进行转任,转任后法官身份和等级予以保留,但不占法官员额,不享受法官岗位待遇,法官等级暂停晋升。司法行政人员中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可以在法官员额内,通过考核交流或组织选调至法官岗位,法官等级恢复晋升,期间续接计算。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岗位交流,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跨类别交流,但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转任后原职务和等级不予保留。 (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1.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 制定《主审法官选任规定》,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 独任制审判模式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主审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全程、全权负责。 合议制审判模式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规范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2.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应用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选拔任用、评优评先、业绩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除承担应当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担责部分外,还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划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根据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的个人意见、履职行为确定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中承担的责任。 3.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保障法官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请投诉的权利。明确免责条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 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院、庭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职责。 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法。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加强审判质效管理。 5.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 制定《审判长联席会议(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主审法官会议)机制。明确主审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请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仅供主审法官、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范围进行。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6. 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主要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明确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机制。 7.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按照最高法院部署,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法,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培训。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8.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与监督,完善参考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完善审判指导方法,强化审判业务文件执法规范功能,加强审判指导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约束规范机制。 9.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 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规范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和履职方法。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 10. 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1.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制定《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公开信息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开平台、新闻公开信息平台、联络沟通信息服务平台等七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职业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第36、37、38条关于法官工资保险福利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方案》,制定《上海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办法》,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结合法院内部各类人员分工配合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标准。 1. 法官职业保障 (1)法官薪酬待遇 根据《法官法》第36条按审判工作特点制定法官工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附表6),每一法官等级对应相应的薪酬标准,按照法官等级拉开级差[6]。根据《法官法》第37条的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过渡期间,可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岗位津贴的方法确定,视条件成熟逐步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2)法官有条件延迟申领养老金 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符合条件的女法官可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符合条件的高中级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一级高级法官可延迟3年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二级高级法官可延迟2年至62周岁领取养老金。 2. 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1)法官助理薪酬待遇 法官助理的薪酬按公务员职务职级薪酬收入+法官助理岗位津贴方法发放。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附表4)。法官助理岗位津贴标准建立与公务员薪酬的联动机制,公务员薪酬上涨时,岗位津贴标准按比例同步上涨。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2)书记员薪酬待遇 书记员的薪酬按现行工资收入+能级岗位津贴方法发放。每一能级对应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附表5)。书记员岗位津贴标准建立与公务员薪酬的联动机制,公务员薪酬上涨时,岗位津贴标准同步上涨。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3)司法警察薪酬待遇 司法警察薪酬待遇及其他保障按照人民警察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3.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法官助理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标准。 (四)省以下法官统一管理体制 成立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实现上海法院法官的统一遴选、提名、考核、等级评定和升降,形成全市法院法官统一标准、集中审核、高院提名、党组审批、分级任职、逐级遴选、有序流动的法官管理格局。 1. 组建统一管理部门 按照《上海方案》,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成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市公务员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和审判业务学者、律师代表、法学学者代表(法学学者应占相当比重并建立法学学者库)共同组成的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50%)。 在市高院组建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工作。其他各级法院均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法官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上海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办公室主要负责:(1)研究制定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从法官助理中遴选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以及逐级遴选法官的具体标准、条件和程序,法官等级评定和升降办法及程序、落实司法责任、法官日常考核、管理、监督和惩戒办法等统一管理中涉及的政策问题。(2)组织法官的遴选和公开选拔工作。根据全市法院法官缺额情况统一确定遴选额度、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全市法院初任法官和逐级遴选的选拔考试,经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审议统一向高院党组提出人选建议。(3)组织法官等级的评定与升降。按照法官等级评定与升降的具体办法,对法官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进行审核,定期集中组织开展法官等级评定和升降。(4)组织开展法官司法责任认定。对经认定需追究责任的法官,提出处理或惩戒意见,存在严重过错的,可降低法官等级。 2. 落实“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明确各级法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由高院党组统一提名。全市法院其他法官的法律职务由高院党组根据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供的建议名单统一提名,并由各级法院院长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五)省以下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建立市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市高院协助管理的全市法院机关财、物统一管理的机制,尽快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可靠保障。 1. 经费统一管理机制 根据区县法院机构人员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各区县法院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市高院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由各级法院院长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采用会议制,由委员会决定预算等事项。原财政预算经费基数由区县财政划转至市级财政,经费由市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并结合本市法官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逐步到位。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县法院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2. 建立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集中清查登记各区县法院的土地、办公和业务用房、办公和办案设备等各类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由区县划转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今后区县法院基本公共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管理,并纳入市级财力予以保障。 3. 逐步统一人员收入 考虑到基层法院干警收入相对高于高、中级法院机关干警收入的现实,按照“维持存量、做好增量”的要求,通过过渡逐步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对改革的统一部署,同时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断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2015年3至7月) 主要工作:1、迅速传达学习中央、市委、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改革的会议、文件和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深入调研,研究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实施意见》,并经党组原则讨论通过。3、确定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四家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 (二)动员部署(2015年7月) 主要工作:1、7月12日,市委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正式启动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市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2、7月底,召开全市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并正式启动实施。3、各试点法院分别召开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各自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 (三)先行试点(2015年7月至12月) 主要工作:市第二中级法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先行试点,认真对照上海试点方案和市高院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高院和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检验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积累工作经验。 (四)总结完善(2015年底) 主要工作:总结先行试点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五)全面推进(2015年一季度起) 主要工作: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上海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市法院要坚定信心,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以敢于担当、不怕困难的改革精神,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高院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和试点工作办公室,试点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在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均要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负责本院司法改革的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级法院要依据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确定的顶层设计的框架和市高院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市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主动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精心制定方案。高院按照中央批准的《上海方案》和最高法院《四五纲要》的精神,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各试点法院和其他法院依据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确定的顶层设计的框架和市高院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经市高院和市委政法委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司法改革试点要事先做细而又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不乱。 四是遵守改革纪律。全市各级法院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严格遵守改革纪律,与中央、市委、最高法院保持高度一致,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市委、最高法院的改革部署,切实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要准确到位,全市各级法院要严守宣传纪律,按照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市高院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做好网民以及媒体引导、正面解读、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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