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的法学专家论坛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8 2012年多起商业竞争事件,“口水仗”、“舆论战”已超出理性范畴,尤其是以“三”“联”之争、3Q大战为代表的商业竞争事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热议。日前,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高端论坛,深入探讨了企业与监管部门在面对不正当竞争时的对应之策。 (一)企业:建立依法理性竞争意识 “在司法、执法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民众的情绪和态度可能挟持事件的发展。”(黄勇) 企业竞争中所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是极其专业的,其中细微差别连很多法律专家都要详细研究才能作出判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遵守商业伦理以及法律法规,一旦遭遇侵权,应该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进行低级的恶性竞争。 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的“间谍门”口水战,就有典型的代表意义。这一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两名涉案人员被抓地点均在长沙市,而执行的却是汉寿县公安局,因此有人质疑,这一行动超出了汉寿县公安局的管辖范围。汉寿县办理此案的有关负责人对外的解释是,由于被侵入的计算机系统处于中联重科汉寿工业园,因而汉寿警方来办理此案是合法的。 是否存在超出管辖范围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表示,一个案件有多个犯罪地时,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些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即便有管辖权的几个公安机关对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也应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管辖,而绝不应由某地政府来决定,否则就是干预司法。 (二)政府:把握竞争规制的尺度 政府在竞争规制中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张守文) 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下,对待企业竞争的干预,政府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教授张守文就表示,“在竞争规制中,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2011年4月,三一筹备香港上市之际,被曝出 “行贿门”。事后,多位三一高层怒指中联重科在幕后炮制。从法理上讲,判断该事件法律性质的关键有二,一是三一重工是否行贿,二是发帖是否系中联重科所为。但此案事到如今,真相到底如何,至今仍未揭晓。 陷入僵局的原因是什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认为,在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中,行政保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的实践中,行政保护存在不足。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使得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之间互相分离。 企业要依法竞争、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政府也要依法管制竞争、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终极力量是“法律”,这是与会专家的共识,也应该进一步成为所有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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