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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未来的法律如何应对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责任编辑:纪云琪 | 发布时间:2017-11-29

虽然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但是面向智能革命时代,我们需要寻求前瞻性解决方案。只有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可能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才能最终真正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科技的进步。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甚至可以说,未来世界的争夺就是科技的争夺,为了能够抢占先机,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框架,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国务院制定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勾勒的宏伟蓝图,可见未来我国将逐步进入人工智能时代。而现实中的人工智能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已初现端倪,那么,未来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应对则成为重要的理论课题。


就民法而言,首先涉及到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便是,人工智能是“人”吗?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关于民事主体的界定早已盖棺论定。也即,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按照传统观点来看,人工智能并不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特别是在未来其智慧可能大大超过人类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便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 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提交的一项“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动议更加表明,该争论并未消解。如果该项动议获得通过,则意味着该电子人不仅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需要像人类一样进行登记、纳税、缴费等,从而使人工智能获得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实,从民法进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可以看出,关于民法主体的范围也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自我突破,传统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界限也是不断被打破。虽然从目前来看,赋予人工智能的“人”的主体资格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冲突,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民事主体的资格承认依然应当采取固步自封的态度。例如,在较早时期,对于法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在目前来看,似乎一切早已顺理成章。那么,既然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开放的概念体系,也就没有必要将人工智能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是其一。其二,未来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例如,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让步而催生的法人制度不仅迎合了时代的要求,而且也为自然人输送了各种利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回报社会。同样,在工业文明向人工智能时代让步的过程中,积极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必然成为毁灭人类的“罪魁祸首”,相反,人工智能能够更好地拓展人类的社会能力,可能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于人类。


 此外,人工智能还会对现行劳动法、交通法等带来挑战。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定,未来的人工智能将对我国现行劳动制度产生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劳动法原则上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那么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应当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第二,在从事劳动之后,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么人工智能是否也应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人工智能对道路交通法的挑战,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例子:其一, 2016年在美国,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不幸与一辆公交大巴相撞发生了车祸。对此,如何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表示,谷歌驾驶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其二,2017年百度李彦宏乘坐一辆百度和博世一起开发的自动驾驶汽车试驾时,被交警视为“违法”。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规,机动车上路需要相关证件、检核合格等,而百度无人车无疑不具备相关条件,因此有交通业内人士称“肯定违法”。显然, 美国与我国在对待人工智能运用于无人驾驶领域的态度截然不同。这些都是未来人工智能带给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就刑法制度而言,未来的人工智能将会导致刑法制度在两个方面发生重要变化:第一,未来的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即如果未来的人工智能犯了罪是否像自然人犯罪一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如果社会中的其他人对人工智能的机器人造成伤害,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沙特赋予机器人Sophia以国籍,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此时Sophia具有公民身份,无论是她对别人造成伤害还是别人对她造成伤害都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问题是,在其他国家尚未承认人工智能拥有国籍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首先,从理论上来看,未来人工智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就我国目前刑法规定来看,不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而且也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与自然人相比,单位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明显不同。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可能是直接对他人人体造成侵害,而且在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方面,都可能接近甚至超越人类,所以完全有成为犯罪主体的余地。众所周知,我们对单位的处罚采取的是罚金刑,如果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从事劳动可以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之下,也可以设定罚金刑制度,让其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罚金刑的刑事责任。其次,如果其他主体对机器人造成伤害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机器人尚未获得主体资格,只是普通的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刑法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如果赋予了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杀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此时刑法保护的“人”不再局限于单一的从母体中出生并拥有独立呼吸的主体。


 总之,虽然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但是面向智能革命时代,我们需要寻求前瞻性解决方案。只有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可能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才能最终真正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科技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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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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