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查封财产的评估和对部分财产解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28 一、论证事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佛山市A艺术学校及黄某某财产的评估和对部分财产解封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
3.B一建、何某某民事上诉状; 6.《某某日报》拍卖公告; 7.查封清单。
三、与会专家 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A学校及黄某某财产委托评估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 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法院在没有通知原告B一建及何均宝行使应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便自行委托评估机 构对裁定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不符合上述规定。后来拍卖的结果也证明了评估价格虚高。而法院又依此评估价格对部分查封财产给予解封,并且在解除查封时,明 知有抵押的财产,却将未有抵押的财产解封,造成查封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给权利人终审判决后执行带来风险,客观上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本案执行中,B一建、何某某对自己承建的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B一建及何某某对自己承建的3号楼、4号楼在执行清偿的顺序上,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债权。 综上,A学校、黄某某所欠B一建、何某某的工程款应依法继续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有关机关执行此案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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