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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意见书和法院之友制度的比较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29

尽管我国实务中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与法院之友的法律理由书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也有人说,这实际上是中国法院之友的端倪。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主要体现在:

首先,法院之友呈交的法律理由书,基本上是反映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尽管伴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院之友的陈述也会包括影响案件 公正判决的事实问题,但仅限于与专业相关的事实,并且法院之友不能审查当事方的证据。而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如浙江21份论证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 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并不多见,其中只有3份属于法律问题的探讨,其余18件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以刘涌案为例,《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 意见书》有以下几点都涉及了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判断:

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涉及到本案的主要书证《伤害鉴定书》和《物价评估 鉴定书》也被认为因为存在瑕疵,而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意见书还认为,伤害鉴定书对侵害人的介绍及案情的描述,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带有引导性; 鉴定书所列的伤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距鉴定时间较远(有的十几年),不能排除受害人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意见书 还列举了一些人的鉴定,认为有些鉴定结论不是用科学的方法得出的科学结论,甚至不符合法医鉴定的明确标准。

其次,在美国提交法律理由书并非公民的一项权利,法院之友提交法律理由书,除美国联邦政府代理人外(联邦政府作为代表美国利益而参与案件的审理是联 邦政府的一项权利),法院对这项权利也给予尊重。美国《最高法院规则》就明确规定,司法部副部长代表美国提交的法院之友理由书无须经法庭同意;同样,代表 美国任何机关出庭并由该机关授权的法律代表提交的理由书,代表某州、领地或属土并由其司法部长提交的理由书,代表某市、县、镇或相似实体并由其授权法律官 员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均无须经法庭同意,更不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代理人不经过法庭许可即拥有这项权利,其他的法院之友只有在获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书 面同意,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或应法庭之邀时方可提交法律理由书。法院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应按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可申请在庭上进 行口头辩论,直接参与法庭辩论、质证和交叉询问。而我国的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见书,不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他们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一方提供的案 件资料;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对方当事人缺乏知情权、不能有效阻却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程序、对专家意见书无法行使质疑权,这些都严重 伤害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后,在美国,尽管个人可以充当法院之友,但因为其代表个人利益,且往往具有倾向性,故中立性比较差。学者们认为政府充当法院之友是符合既定法律精神的,因为政府为推动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个人充当法院之友是不合适的,因为与既定的法律原则不符:他们不推动公共目标。甚至认为个人法院之友会阻碍诉讼, 改善的途径就是对此进行严格规范。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修改《最高法院规则》第37.6已经采取了措施要求进行揭示义务,即理由书第一页第一个脚注中应指明案 件当事人一方的律师是否参与了理由书全部或一部的写作,以及除法院之友外有哪些组织或个人,其成员或律师对理由书的准备和提交是否提供了金钱支持;并且要 求明确并解释法院之友的法律理由书将怎样有助于法庭审判。让法庭注意潜在先例的形成及其结果以及帮助法庭避免错判是法院之友制度的本质所在,法院之友不能 仅通过重复一方立场来实现这些目的,他们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并着重分析法院先例形成与结果而不是仅仅关注自己的利益。尽管美国司法体制的对抗性本质会诱导 大多数个人法院之友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但法院之友应尽可能试图保持客观。只有这样法院之友才会真正成为法庭的朋友。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 专家通常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有偿服务,尽管专家们声称会保持客观与公正,但在制度上并没有任何规制程序,以确保公正与防止偏见,因此无 法避免人们对其中立性的怀疑。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是否合理,学术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肯定派认为,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代理律师来说,咨询专家都有益无害的。因为法官在事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时候,可以借助专家的知识来准确把握案件,从而能做到案件判决更加公正;律师可以咨询专家,以便使其代理意见在吸 收专家意见后更有说服力,更容易使法官接受。反对派认为,法学家没有权利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公然干涉;专家意见 书是向法庭射出的暗箭,损害了受其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在现行中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现象,所谓存在即为合理,任 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例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所要做的,是借鉴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合理措 施对其进行规制,以期尽量抑制其有害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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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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